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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parliament
释义
parliament     议会

国家立法机构。在英国,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英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Westminster)为议会所在地。议会在13世纪由*国王法院(CuriaRegis)发展而来,在国王法院里贵族为英王的顾问。1213、1254年和1258年诸郡代表也应召出席议会,1265年*蒙特福特(Montfort,Simon de)召集自治市代表出席议会——下议院的起源。模范国会(1295)规定下议院为代议制机构,议员有充分的权力代表选民作出决定,不必进一步征求意见。到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1327—1377),上、下议院均为政府的组成部分,各自召集会议。中世纪后期议会权力减弱,但托马斯·克伦威尔利用议会通过立法实现与罗马教廷分裂(参见“宗教改革运动”〔Reformation〕),使议会对自身有了新的认识。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1559—1603),议会权力不断扩大,后与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就国王对议会负责的范围而发生矛盾,导致爆发英国内战(1642—1651),奥利弗·克伦威尔随之成立共和国。1660年王政复辟之后,詹姆斯二世企图恢复专制统治,遂引发“光荣革命”(1688),结果议会战胜国王,取得优势。18世纪英国出现政党政治(参见“辉格党人”〔Whigs〕,“托利党人”〔Tories〕),设立*首相(prime minister)和*内阁(cabinet)政府。19世纪,1832、1867年和1884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s)大大削弱上议院的影响,1911年议会法案剥夺了上议院的否决权。

上议院有议员1000多人,其中大主教26人,世袭贵族800多人,终身贵族200多人(参见“贵族爵位”〔peerage〕)。议长为大法官。下议院1985年有议员650人,每位议员代表一个选区,由*下议院议长(Speak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管理。议会立法以私法议案或公共利益议案的形式提议。私法议案首先在议会以外提出,如地方当局希望获取某些权力。公共利益议案则由政府或个别议员提议,可在任一议院提出。议案经议会初读后打印成文,在二读中对其进行辩论,然后转交委员会进行修正。(私法议案若遭到反对,委员会听取两方意见进行考虑。)修正的议案提交整个议院进行审议,然后进行三读,最后转给另一议院,其通过程序与以上步骤相似。上议院对金融议案的否决不能超过一个月,对其他公共利益议案的否决不能超过一个会期(私法议案在第一次意见听取会之后很少产生争议)。议案经两院通过后,送交国王御批,最后成为议会法案。1978年开始无线电广播议会议程,1986年开始电视直播上议院议会议程,1989年开始直播下议院议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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