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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courts of law
释义
courts of law     法院

执行法律的会议。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郡法院和高等法院执行*民法(civil law)(参见“普通法”〔commonlaw〕,“衡平法”〔equity〕),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执行*刑法(criminal law)。来自民法法院的上诉可由上诉法院的民法司受理,来自刑法法院的上诉可从治安法院向刑事法院上诉,从刑事法院向上诉法院的刑事司上诉。高等法院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官在一起开庭时可以组成一个分庭,审理来自治安法院、刑事法院和某些特别法庭的有关法律问题的上诉。通常上诉通过陈述案件进行(亦即下级法院应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开始写出将由分庭裁决的法律问题)。分庭要么命令下级法院继续审理相关的案件,同时指示应该如何应用法律,要么准许或驳回上诉,倘若下级法院已经审理案件的所有事实并作出裁决的话。上议院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连同刑事法院组成最高法院。

郡法院对多数民法诉讼有司法权,受到财政限制。所有离婚申请都在郡法院开始审理,但若有辩护则转交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由*大法官法庭(Chancery)、王座庭和家事庭组成,其中王座庭又包括海事法院(参见“海商法”〔maritime law〕)和商业法院。

刑事案件首先提交治安法院审理(参见“治安法官”〔Justiceof the Peace〕),它对不太严重的案件(例如违反交通规则)拥有司法权,但是将严重的案件提交刑事法院审理。刑事法院成立于1971年,取代巡回审判庭和季审法院,其组织分为6个巡回审判区,即米德兰和牛津区、东北区、北区、东南区、威尔士和切斯特区以及西区。伦敦所设的一个刑事法院是*中央刑事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俗称老贝利。参见“法官”(judge)。

在苏格兰,审理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是建立于1532年的最高民事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是司法部高等法院。来自前一个法院的上诉可由上议院受理,来自后一个法院的上诉可由司法部高等法院3个法官组成的特别法庭受理。参见“刑事起诉院”(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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