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judge |
释义 | judge 法官 裁决司法上争端和对罪犯进行判决的官员。在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官在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或上议院高级法官)、上诉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刑事法庭(高等法院法官和巡回法官)和郡法院(巡回法官)审判案件。法官经大法官推荐(参见“大法官”[chancellor],“王座庭庭长”[Lord Chief Justice],“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再由王国政府委任,并且必须具备担任出庭律师(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是*初级律师[solicitor])10年以上的资历。(担任临时记录员的,也必须有10年以上当初级律师或出庭律师的资历,方可被委任在刑事法庭上任职服务;*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或领薪治安官在治安法庭上服务。) 法官在其司法权限范围以内,只要不超出他的司法权限,不必对任何言行负担责任。只有当法官本人行为不端时并在两院提议下才可被撤职。参见“法院”(courts of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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