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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education
释义
education     教育

指学习过程。高度发达的学习系统始于亚洲,尤其中国。制度化的教育也以各种形式出现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尔后对中世纪欧洲的正规教育产生影响,尽管在学术成就方面后者远不如早期的古埃及和希伯来。中世纪欧洲的隐修院学校原为拟入隐修院者所建,后渐渐吸收其他学生,并扩展课程,包括文法、逻辑、修辞、几何、代数、音乐和天文。一些地区也向穷人子女提供基础教育,通常由当地教区牧师任教。以古典主义为基础的人文主义教育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斯特拉斯堡的古典中学为欧洲新教文理中学提供了典范,但对英国的影响却很缓慢。17—18世纪欧洲的学校,其水准一度下降,特别在英国,旧的*文法学校(grammar school) (参见“公学”[ publicschools])退化到非常低的水准。

广泛教育可能源于小学义务教育之引进(参见“初等教育”[primary education]),于1763年首先在普鲁士成功建立。工业化社会运转需提供技术,这就对普及义务教育的引进和国家在教育领域里不断增长的作用产生影响。虽然英国国教和其他宗教机构提供的义务教育早已存在,但国家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育之干预非常缓慢。直至《教育法》颁发(1870),义务初等教育才得以引进,校委会才得以成立,在无民办小学的地方办学。1902年英国地方教育当局接管了学校董事会。1918年起对14岁以下的儿童实行义务教育。1944年的《教育法》颁布之前,那些父母供不起学费的学生或那些不能取得公学或文法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只能(在小学)接受初等教育。该法在保持公费补助的私立学校和地方教育局学校这种双轨制的同时,开始实行普及*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的制度。战后,进步教育工作者的许多思想,在国立学校,尤其在初等学校,得到了采纳。这些思想来源于*卢梭(Rousseau)(参见“弗雷德里希·福禄培尔”〔Froebel,Friedrich〕,“蒙台梭利法”〔Montessori system〕,“尼尔”〔Neill,A.S.〕)。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如何确定因材取生尚存争议(参见“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如何确定家长替子女选择学校的自由度,也存有争议。1988年,根据一项称为“地方学校管理法”的议案,许多学校的控制权赋予了各学校的理事会;理事会有权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这一办法使小学和中学能直接从中央政府获取资金,成为公立学校。因而,每个学校对自己的经费预算有更大的控制权。1992年政府在资助和组织方面进一步提出重大改革方案,削弱地方教育当局的所剩权力。参见“成人教育”(adult education),“男女合校教育”(coeducation),“国家课程大纲”(National Curriculum),“公共考试”(public examinations),“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公共教育”(tertiary education)。

苏格兰的教育传统与联合王国其他地方的完全不同,苏格兰国务大臣亲自主管教育。9个行政区委员会和3个岛区委员会负责地方教育;由家长和教师组成的校董事会参加管理,学校规定能脱离地方当局的控制。参见“公共考试”( publicexaminations)。在德国,教育由各地区自己管理,大部分州保持中级阶段重点教育制度,约5%的学生能入文法中学。以职业教育制度之健全而著名。法国的国家教育制度高度集权化。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普通教育学校,向11—15岁的孩子实行更为综合性的教育制度,与重点非职业中学并存。在美国,教育制度因州而异。中等教育不设重点学校,提供普通课程和职业课程。大约80%的学生超龄留校(即过了16岁强制就学年龄仍然留校学习),约40%的学生升入高等学校。苏联实行高度集权化的教育制度,给许多前共产党国家提供了模式。在单一的非重点的男女合校,对7—17岁的孩子进行义务教育。向不能读大学的学生提供职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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