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divorce |
释义 | divorce 离婚 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1857年根据婚姻案条例设立离婚法庭之前,在英国只有根据专门的议会法案才可能离婚。现在离婚裁判权授予高等法院和郡法院(参见“法院”〔courts of law〕)。1971年开始,离婚的惟一理由应是婚姻已破裂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婚后第一年不可提出离婚,此后申请离婚的一方(原告)必须证明对方(被告)(1)与他人通奸,(2)行为怪异,按情理不能指望原告与之共同生活,(3)遗弃原告两年,(4)离开原告分居两年且同意离婚,或(5)离开原告分居5年。若离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将判决子女由谁抚养,并作出财产安排。必须在公开法庭上审理有辩护人的诉讼,但法官可根据宣誓证词对无辩护人的诉讼作出中间裁定。在两种情况下,通常在非最后判决之后6星期作出绝对判决,且允许双方以后复婚。现今(1996年5月)向议会提出的议案规定原告须经18个月强制性反省阶段,法院方可批准离婚。议案还将用双方比较合意的办法替代目前所强调的对婚姻破裂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参见“法定分居”(judicial separation)。 离婚 1945—1993年英国每年离婚案总数。1945年以来增长8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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