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Quarter Sessions,Courts of |
释义 | Quarter Sessions,Courts of 季审法院 以前英格兰的一种每年开庭4次或4次以上的法院。这类法院在各郡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主持,在郡级市由一位*记录官(recorder)主持,负责审理某些刑事案件或下级简易法庭的上诉案件。季审法院最早出现于1363年,1972年被刑事法院代替。1842年,季审法院将原先拥有的审理包括凶杀案在内的严重刑事案件的这部分权力,移交给巡回法院,1972年巡回法院也被废除。参见“法院”(courts of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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